我国将防爆电气分为三大类:
I 类防爆电气适用于煤矿井下;
II 类防爆电气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
III 类防爆电气适用于爆炸性粉尘环境。
石油化工企业所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多为II 类防爆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在爆炸危险场所运行时,具备不引燃爆炸物质的性能,其表面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作业场所危险物质的引燃温度。
① 隔爆型 (d)
这种电气设备具有隔爆外壳,即使内部有爆炸性混合物进入并引起爆炸,也不致引起外部爆炸性混合物爆炸。
它是根据最大不传爆间隙的原理而设计的,具有牢固的外壳,能承 受 1.5 倍的实际爆炸压力而不变形;设备连续运转时其温度也不能引燃爆炸性混合物。
这类设备的安全性能较高,可用于0 区之外的各级危险场所。
② 增安型 (e)
也叫防爆安全型,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达到危险的温度,适用于1 级和 2 级危险区域。
③ 本质安全型 (i)
在正常运行或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所产生的火花或热效应均不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
本质安全型设备按照其安全程度又分为ia 级和 ib 级:
ia 级—— 在正常工作和一个故障及两个故障时不能点燃爆炸性气体的混合物,主要用于 0 区;
ib 级—— 在正常工作和一个故障时不能点燃爆炸性气体的混合物, 主要用于 1 区。
④ 正压型 (p)
这种电气设备具有保护外壳,壳内充有保护气体(惰气),其压力高于周围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压力,以避免外部爆炸性混合气体进人壳内发生爆炸。
⑤ 充油型 (o)
将可能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部件浸在油中,起到熄弧、绝缘、散热、防腐的作用,从而不能点燃油面以上和外壳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
⑥ 充砂型( q)
外壳内充填细砂颗粒材料,以便在规定使用条件下,外壳内产生的电弧、火焰传播, 壳壁或颗粒材料表面的过热温度均不能点燃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适用于 1 级和 2 级危险区域。
⑦ 无火花型 (n)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产生电弧或火花,也不产生能够点燃周围爆炸性合物的高温表面或灼热点,且一般不会发生有点燃作用的故障。
主要用于 2 级危险区域场所,适用范围较广。
⑧ 防爆特殊型( s)
其防爆措施在国标规定以外,特别为0 区或 1 区设计的防爆电气设备,但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并经指定的鉴定单位检验通过的这一类防爆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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